html模版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司罰決〔20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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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台中二手生財器具市司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司罰決〔2017〕9號

當事人:李關寶,男,漢族,1968年8月生,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3301199910782994。

根據臨安市司法局調查發現並移送,李關寶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一案,本局於2017年2月27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畢。

經查(摘要):在2014年度、2015年度律師年度考核中,李關寶隱瞞瞭其兼任某某公司副總經理的情況並通過年度考核。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

1. 臨安市司法局提供的《關於李關寶律師和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相關情況的報告》,證明案件來源;

2.李關寶的律師執業基本信息,證明李關寶的專職律師身份及執業經歷;

3. 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李關寶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李關寶《關於擔任杭州某某公司副總經理的情況說明》,李關寶的調查筆錄,李關寶2014、2015年度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證明李關寶兼職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並在年度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事實。

2017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李關寶律師送達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李關寶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專職律師應當依法專職從事律師執業,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李關寶作為專職律師,在執業期間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已不符合專職律師執業許可條件,依法應當申請註銷執業許可。為實現以專職律師身份繼續執業的目的,李關寶在律師年度考核中隱瞞其兼職的真實情況,通過年度考核,並繼續執業。李關寶的行為違反瞭《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規定,屬於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二)在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執業評價、評先創優活動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律師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浙司〔2016〕19號)第十二項“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予以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罰,同時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止執業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同時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本項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本局決定:

給予李關寶律師停止執業九個月的行政處罰。停止執業期限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司法廳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7年6月21日

抄送: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臨安市司法局,省司法廳並法制處、律師管理處,市法制辦並執法監督處,市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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